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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经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多次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处罚基准: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经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纤维检验 第一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收购棉花时注意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并确定了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但达不到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进行了技术处理,但是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超出标准规定不大于20%的; 3、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2项或3项违法行为的; 2、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也不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的; 3、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虽进行了处理,但是水分超出标准规定2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加工棉花时注意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但达不到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的; 2、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3、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有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2种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