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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2名以下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2名以上5名以下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聘用5名以上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及1台特种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涉及2台以上特种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过失导致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检测机构无相关检验检测资质或指派无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检验检测人员违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的。 处罚基准: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检验检测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检测机构多次出具或者出具多份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 2、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二十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初次监制、监销的; 2、监制、监销的设备尚未进入市场的,或进入市场主动召回的; 3、主动消除影响的。 处罚基准: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