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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或大部销售,将销售的产品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产品已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7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产品部分销售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两种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的,或者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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