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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有销售,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者属于两次以上伪造、变造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九、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产品经抽检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已部分销售的; 2、产品经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3、产品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销售,经责令拒不追回或者不能追回的;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时间不长,提交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经催告后仍不提交报告,或者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给造成损失,且主动追回检验报告或证明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