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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得: 1、多次监制、监销的; 2、监制、监销的设备已经进入市场的。 处罚基准: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相关部门查处后仍从事该活动的; 2、向社会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的设备社会影响重大,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 3、参与经营或者监制、监销的设备发生事故。 处罚基准: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违法时间较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违法时间较长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检验检测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1年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四、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经说服教育后能够主动配合安全监察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且拒不接受安全监察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且相关设备发生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恢复原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