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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2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其他事故情形有从重情节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造成人员死亡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4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转移;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造成人员死亡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24小时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至480小时以下;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36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5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480小时以上;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36小时以上的48小时以下。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间较短的; 2、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时间较长的; 2、检验检测活动所涉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