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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或者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组织机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组织机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组织机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但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收缴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使用失效、作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收缴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认证认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尚未收取费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尚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多次从事认证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了推广活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了认证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