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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所得巨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