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湘质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5
【实施时间】 2010-05-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所得巨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物品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后进一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生产加工的产品尚未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但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