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要依据对象和风险的等级不同,采取多种控制措施进行有效集成,确保不同控制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以及整体控制措施的成本有效性。

  4.4.2 管理控制

  境外中资企业应将场所安全管理的目标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整体目标之中,作为整体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要在决策层面、管理层面和执行层面设立专门的场所安全管理职位,直接向同一层面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有条件的公司或项目还应当在不同层级设立相应的安全部门,作为各级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机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应具备场所安全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在境外项目全体人员中,按照不低于 1:25 的人数比例,并考虑人员自身素质以及部门和专业分布等因素,选设场所安全管理员。

  场所安全管理员需接受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指挥,接受持续的专门的安全培训,在日常防范工作和应急事件处置中发挥核心作用。

  对所有的新入职员工或岗位调动员工,要进行充分的入职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

  4.4.3 营地安全管理

  在选设营地等场所时,应寻求业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最佳平衡。

  (1) 场地选择

  理想的位置应选择在具有开阔地面的高地。避免营地遭受武器火力攻击,便于发现和监控任何形式的入侵。

  营地的位置应远离主干道,为来访者提供充裕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必须选择在入口岗哨的监控视线内。空间要足够大,并满足如下要求:

  周界栅栏以外 100 米的“武器火力区”内不允许出现建筑或居民区。

  员工的住宿活动房、野营房等要保持安全间距,可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调整,但不得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

  帐篷或棚屋要保持安全间距,可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调整,但不得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

  用于办公的活动房、野营房等要保持安全间距,可根据风险等级进行调整,但不得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

  在关键区域要配备监控设施,如发电机和通讯设备所在区域。

  满足作业队伍作业和生活的需要。

  满足营地所有车辆的停车需要。

  (2) 一般设计和规划

  按照常规,营地的保护措施应包含多层安全防护:

  营地临近的社区作为第一道防线,应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的关系,以提供早期风险预警。

  周界作为第二道防线,可设计为栅栏、围墙或其他类似的设施;栅栏或围墙的监控措施可以通过肉眼巡查、闭路电视或者声控报警等手段实现。第二道防线的目的是防止闲杂车辆和路人的接近。

  第三道防线由内部设施和建筑物组成,它们的周围可以设置栅栏或者围墙。

  第四道防线为建筑内墙以及上锁的门和窗。

  最后一道防线为房屋内部的门以及应急避难设施。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根据风险级别,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为保安人员配备警械、报警器、视听设备等,并设置机械或电子的进出控制系统等来辅助保安人员实施防护。

  如果可能,可以请求警察、军队等当地国家司法机关提供更高级别的保护。

  组建快速反应部队,在必要时可对岗哨和巡逻队伍进行支援。后备保安力量要有足够的灵活性,充足的资源和武器弹药配备,以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所有保障措施的功效取决于所用材料的质量、材料使用的方式、保安力量的资格和能力,以及现场管理层与当地相关安全部门、机构之间的关系。

  对于整体安全目标来说,管理者与所雇用员工,现场与当地社区之间保持良好关系非常重要。

  (3) 进入路线

  独立设置一条通往营地的进入路线,尽量少使用路标。在来访者访问之前给他们提供带有标记的地图,用坐标位置来告诉他们从哪离开主干道,从哪进入通往营地的道路。

  为了对正在靠近营地的车辆或者行人及早预警,进入路线应处于营地周界周围的岗哨监控范围内。该路线应与主入口形成一定角度,这样可以使入侵车辆在进入之前被迫减速和转弯。在主进入路线中,入口一定距离处应设置机动车缓冲装置,可设立车障或者一连串的减速带。

  (4) 规划

  营地规划图如图 4.4-1(略),规划所包含区域定义如下。

  外 区──公共地带。

  绿 区──位于营地周围的受一定程度保护的作业区。

  限制区──营地周界外部,包含从营地周界的视线以内的外部环境以及需要巡查的基础设施的保护区。

  保护区──营地周界,以营地周界为界,该区域包含栅栏、地面和大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