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页 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3) 投保要求

  境外工程项目大多要求施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而且雇主责任一般适用于雇员所属国法律要求。根据惯例,企业可以为员工在国内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对于驻在国(地)保险监管政策有严格规定由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的则必须在驻在国(地)办理。

  境外劳务项目基本上都要求境外用工企业为劳务办理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涵盖工伤责任、一般意外责任、职业病责任、疾病责任和当地医疗责任,但缺少医疗转运和遗体运送回国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内容选择必要的补充保险。

  4.10.3 境外工程一切险

  (1) 保险内容

  境外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企业在施工期间内,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身物质损失的补偿,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给第三方(被保险人和雇员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施工企业负责赔偿的损失补偿。

  除了以上基本保险内容外,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管理和保障需要,选择扩展条款,扩充保障范围。

  (2) 投保形式

  投保境外工程一切险,要符合驻在国(地)保险监管要求,符合项目合同中对保险的要求,符合出单和再保流程。一般会出现三种模式:

  1) 直接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

  全球有 160 余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要求在本国保险公司投保,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甚至还要求对外分保的比例上线,这类国家一般要在当地办理保险,但是鉴于保险条款的专业性,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办理保险投保和理赔工作,可以节省成本并且最大限度保证理赔的有效性。

  2) 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再进行分保

  有些国家虽然要求由当地保险公司承保,但本国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有限,因此允许其向国外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再保安排,向国内或其他国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以保障理赔的及时有效。

  3) 由境内保险公司直接承保

  对于一些援外项目、驻在国(地)无保险监管要求或保险不发达国家,经业主同意可以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直接进行承保,但要考虑现场的防灾防损措施和理赔查看措施,以保障出险时的理赔及时有效。

  (3) 影响费率的因素

  影响工程一切险费率的因素较多,因此也造成保费差异较大,主要因素包括:保险金额的设计、扩展责任的设计、保险期间、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出单和再保安排、以及是否有限制性条款等因素。因此,企业在办理保险时一定注意综合衡量,避免因为单纯降低费率导致保单缺少应有的作用。

  (4) 投保时注意的条款陷阱

  企业希望通过投保降低自身风险,然而保险公司也希望降低自身风险并取得业务,因此会做出各种约定降低赔偿风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扩展限制性条款

  尽管有些扩展条款可以增加保障范围,但同样有些扩展条款是对赔偿风险的控制,且往往不易被非专业人士所发现。一旦出险较大风险时,限制性条款则起到了限制赔偿的作用。

  2) 提高免赔额,降低赔偿限额

  有些保险条款看似一样,但免赔额的设定对于费率的影响却很大。有些公司投保时要求降低保费,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提高免赔额、降低赔偿限额的方式处理,尤其是对可能遭遇的巨灾风险加以忽略,从而降低赔偿责任。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也使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3) 提高保险金额

  在投保境外工程一切险时,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费计算公式是:物质部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而物质部分的保险金额是工程造价-设计费-税金-其他非物质成本(如果施工机具采用单独费率还要减去施工机具成本)。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投保工程一切险往往直接按照合同造价×费率进行投保,费率看似降低,但实际上将许多非物质保障部分也计算在内,从而导致保险费并为降低。

  4.10.4 政治保险和融资类保险

  (1) 融资类项目保险产品

  融资类项目保险产品指信用期为一年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为支持和鼓励本国资本货物出口而开办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出口,以及本国企业参加国际投标、工程项目承包等项目,现有保险产品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

  该类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国内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在项目贷款中该类保险对贷款的取得发挥重要作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