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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国政府或该政府主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支持下,为扩大本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对因政治或商业风险造成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再融资保险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2) 现汇项目的保险产品 针对现汇项目的现有保险产品主要是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特定合同保险承保中国出口企业某一特定出口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付款期限在 2 年以内的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或工程承包。承保政治风险包括:战争、汇兑限制、止付令、禁运等;承保的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业主)破产、拖欠、拒收等引起的直接损失。 买方违约保险承保中国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里程碑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 360 天。主要应用于承保船舶出口合同。承保政治风险包括:战争、汇兑限制、止付令、禁运等实际投入成本损失;承保的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业主)破产、拖欠、违约、恶意修改合同等风险造成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 (3) 融资和政治类保险的选择 该类保险一般采用一次性收取整个保险期间保费。企业考虑综合成本有时不选择该类保险,但在申办银行贷款时能够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对于避免政治风险和境外支付风险,其作用明显,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选用。 4.11 环境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树立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4.11.1 环境影响评价 境外投资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驻在国(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应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订环境保护计划,并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4.11.2 污染防治 废弃物管理应当符合驻在国(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驻在国(地)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驻在国(地)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4.11.3 生态保护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遵守驻在国(地)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经驻在国(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例如,植被保护,对施工界限内外的植被、树木等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砍除时,事先应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和业主的同意。 4.11.4 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应严格遵守驻在国(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