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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灵活运用避险衍生产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等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利率风险。 4.9.5 流动性风险控制 通过合理利用企业信用,改变支付手段等方式,提前收款或延迟付款,加大资金流动性,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例如可采用银行提供的福费廷等融资产品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手段。企业及时结算、回收资金,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率,当延期付款期限较长时,企业可要求对方出具还款保函,作抵押贷款,盘活资金。 4.9.6 应急预案 预防为主:对财务安全的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监测分析驻在国(地)及国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市场变化,判断风险状况;梳理排查企业自身资金管理等方面潜在的重大风险因素,及早采取行动,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快速反应:对威胁企业财务安全状况的突发事件的反应要快速高效,企业应及时向境内母公司报告。对于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突发财务风险状况,应在事件发生后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原则上事发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如情况十分紧急,应在第一时间口头报告。 及时处置:企业应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尽可能采取风险抵补措施,包括向保险公司索赔,减少风险损失,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或及时向我国政府及主管部门申请协助处理。严重时,采取市场退出策略。 4.10 保险保障 保险作为企业进行风险转嫁的财务处理手段,具有损失补偿的职能,并且根据企业在项目管理不同阶段的需求不同,涉及的保险险种也不尽相同。项目融资阶段根据银行要求或投资风险控制要求,涉及的保险产品包括: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贷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用以保障企业在境外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项目实施阶段根据对人、财、物的管理要求,涉及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工程一切险、施工机具险、货物运输险、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设计师责任险等。 4.10.1 人身意外伤害险 (1) 责任范围 根据企业在境外的人员管理需要,人身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当包括: 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和死亡的工伤责任;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绑架等意外事件造成伤残和死亡的意外伤害责任; 因战争、恐怖袭击等政治事件造成伤残和死亡战争责任; 因在工作期间患职业病造成的职业健康责任; 因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造成的健康责任; 充分考虑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时,当地医疗保障、医疗转运等必要的医疗急救保障措施; 员工一旦在境外身故情况下的各种善后处理措施。 (2) 有关政策 根据我国商务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必须对出境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的有关文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有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3) 办理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国际惯例,企业可以在国内的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 注意事项 境外保险不等同于境内保险。境外人员出险后,常因所处地区的医疗条件和转运条件差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而使险情进一步扩大。因此在保险中首要考虑的是医疗转运责任,其次才是死亡赔偿责任。其目的是确保境外人员在突遭意外事故或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降低死亡事故。在评价保险费率时,不能单纯看价格高低,应当综合考虑保险责任范围、保额、当地风险等级、有无医疗转运、医疗转运费用是否由保险承担等多方面因素。 4.10.2 雇主责任险 (1) 保险性质 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即便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员工出险,员工或其家属除了从保险公司获得意外伤害赔偿金之外,仍然可以继续追偿企业管理责任。因此,企业对境外人员除了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之外,还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作为必要补充。一旦员工在境外出现保险事故,企业对员工的赔偿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偿对象是企业,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对象为员工本人或其受益人,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2) 保险内容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内容近似,还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业主要求增加误工费用、医疗费用、律师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