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安全总监:制定年度安全管理计划并监督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执行,组织安全管理机构对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向最高管理者提供安全专(兼)职人员任免建议,组织安全审核以及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等。

  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落实年度安全管理计划,制定安全投资计划;监督安全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组织好各项安全检查、安全培训及安全演习等工作。

  业务部门: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同时,从自身的业务特点出发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如财务部门员工应严格服从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的同时,从财务规划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做好安全管理的相应工作;后勤保障部门从安全设施及劳保等方面完成相应工作;工程技术部门从工艺流程、技术支持等方面削减风险。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落实所在管理层级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如设施安全、员工行为安全、施工工艺安全、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实现安全管理目标。

  基层员工:以属地管理思想为指导,每位员工通过加强自身所属的场所、设备及任务安全管理,实现自身和其工作区域的其他人员(包括承包商员工和访客)的安全负责。

  2.3 安全管理实施原则

  本节是对安全管理实践中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要点的简述,为企业境外业务中的安全预防工作实施提供一般性指南,以期为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风险防范和综合系统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2.3.1 生命至上 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生命至上”是指在企业中,员工的生命高于一切。企业不仅有让员工履行责任的权利,也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为员工创造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等义务。员工有权力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有拒绝违章指挥、逃避生命威胁的权利,也有义务不让同事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受到伤害。

  “以人为本”的管理,指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企业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要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有两层含义:一是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人为本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本体,又是管理的客体,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管理层面上,离开人就无所谓管理;二是管理活动中,作为管理对象的要素和管理系统各环节,都是需要人掌管、运作、推动和实施。

  安全管理工作应该做到“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3.2 风险控制排序与“最低合理可行”

  风险可以通过降低可能性(预防措施)或其潜在后果(消减措施)来控制,并可以由以下一个或几个由高效到低效排列的方法来实现:

  表 2‐1 风险控制排序(略)

  鉴于社会安全管理的敏感性、复杂性和后果的严重性,风险信息早期预警对于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尤为重要,企业应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交流工作。

  “最低合理可行(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lly,alarp)”--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人员、财产和声誉等有遭受各种造成损害18的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并采取适当处置措施,确保将风险控制于企业最低可接受程度,即最优化风险管理投入,并因此从风险管理改进中获得最大的效益。

  2.3.3 合规性

  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活动中,应全面遵守我国和驻在国(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并:

  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将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用于企业安全管理。通常情况下也要遵守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指南。企业应建立并明确识别、获取和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渠道。

  2.3.4 设施完整性与“三同时”设施、设备是实现安全承诺、落实安全方针和目标的物质保障。为保护环境、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企业应提供满足需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整和安全有效。为此,应做到:

  为各种经营活动提供满足生产要求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设施、设备;

  规范设施、设备管理,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