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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境外中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存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公共安全等四种突发事件类型的风险。 自然灾害:指洪汛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指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放射性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以及信息安全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指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严重影响人员健康的事件等。 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指恐怖袭击事件、战争、民族宗教事件、政治动乱和突发事件、经济突发事件、暴乱、骚乱、大型罢工等。 境外中资企业可能的突发事故(事件)危险性分析: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有造成公司员工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事件的危害。 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事故事件可能人员中毒、受伤、死亡,生产装置爆炸、着火、损毁等,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如境外中资石油企业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钻、修井过程中存在井喷失控、着火、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危险;油气场站库及炼化装置存在爆炸、着火和有害气体泄漏的危险;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存在海难、环境污染及海洋平台着火爆炸的危险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导致员工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风险。 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类型较多,政治突发事件、政局动荡和战争有造成投资失败、设备损毁、撤离疏散难题、人员伤亡等危险;恐怖袭击事件有造成人员遭绑架、劫持及生产设施遭破坏等危险、造成人员伤亡和重要设施损毁的危险;群体性事件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社会治安事件的危险;网络与信息事件有造成系统瘫痪、信息破坏、公司声誉损害和不利社会影响的危险;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有造成人员受火灾灼伤、踩踏事件、建筑物坍塌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危险;新闻媒体事件有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的风险;资本市场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公司资本运营风险加大。 (2) 突发事故(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因素,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突发应急事件一般分为三级: i 级突发事件(境内公司总部级):指突然发生,事态严重,对员工、相关方的生命安全、设备财产、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对公司声誉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单位力量、资源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 ii 级突发事件(境外中资企业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严重,对员工、相关方的生命安全、设备财产、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和对企业声誉产生较大影响,境外中资企业需要调度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ⅲ 级突发事件(境外中资企业项目单位级):指突然发生,对员工、相关方的生命安全、设备财产、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境外中资企业项目单位需要调度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7.1.3 突发事件报告与披露 境外中资企业项目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境外中资企业及企业总部报告,并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向当地政府、中国政府驻外办事处做出报告。报告时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企业应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发布突发事件消息,组织媒体沟通,形式包括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提供新闻稿件等。通过内部网站、内部宣传材料等渠道对内部员工告知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正面引导。根据对投资者、业务伙伴有关信息披露的承诺和市场行为的要求,提供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情况。 7.2 应急管理 7.2.1 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境外中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的体制、机制和相关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起基础作用。 (1) 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责任制:境外中资企业应实行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境外中资企业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境外中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