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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商务部关于下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接上页]
目的:企业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在非常规作业、高危险作业过程中从管理层到作业层各自所承担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方案,为作业人员提供控制风险和相互协调的指导方法,从而实现对非常规作业和高危作业风险的有效控制。

  适用范围:施工作业中的非常规作业活动;非计划性维修工作 (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或无程序指导的维修工作);偏离安全标准、规则、程序要求的工作;交叉作业;缺乏安全程序的工作,同时还应包括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的高危险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吊装作业;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动火作业。

  

  图 4‐ 8 作业许可审批流程(略)

  4.6 物流安全

  在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定义中指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的结合。

  物流是供应链活动的一部分,是为了满足客户需要而对商品、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从产地到消费地的高效、低成本流动和储存进行的规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

  而供应链一般指由供货商、制造商、仓库、配送中心和渠道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等构成的物流网络。它是将供货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等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模式。供应链一般包括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信息流通和资金流通四个流程,四个流程有各自不同的功能以及不同的流通方向。

  4.6.1 风险评估

  物流各相关方在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各种安全威胁,如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地区民族主义、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局不稳定或社区骚乱、罢工等政治或经济威胁,街头犯罪、刑事案件等社会治安威胁,黑客入侵、网络犯罪等信息安全威胁等等。无论上述安全风险来自于物流的供应链内部还是外部,都会对国际业务物流或供应链造成威胁,进而对国际业务本身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或不利影响。

  因此,企业应围绕既定的安全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在可能会影响国际业务物流安全的各个环节中,针对物流和供应链业务实施的具体情况,协同相关方对于相关活动中存在的社会安全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分析、评价、处置、监测和评审。

  物流各相关方应当建立社会安全威胁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及时预警和处置风险。

  4.6.2 风险控制

  物流供应商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国际业务的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明确的安全管理指标。境外中资企业及供应商应基于“最低合理可行(as low as reasonably practically,alarp)”的原则,针对项目的具体社会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通常的风险处置措施包括明确社会安全管理目标/指标、制订社会安全管理计划、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等要求、开展社会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物资保障等。

  境外中资企业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要求供应商制订独立的社会安全管理计划或作为项目社会安全管理计划的部分内容,以便供应商落实各项具体的社会安全风险处置措施,境外中资企业应对供应商的风险管理计划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

  境外中资企业应在签订服务或产品提供合同前,评估供应商的社会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有关供应商的资质评估、市场准入和合同管理等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与供应商签订服务和产品合同时,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项目具体情况,明确各自的社会安全管理责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和社会安全管理计划的要求,供应商应明确社会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并安排专人负责社会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风险控制和应急恢复措施需要的各项管理和应急资源,以确保社会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境外中资企业应要求供应商根据项目整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符合其相关供应链业务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作为项目整体应急预案的部分,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资源,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测试应急反应预案的有效性,以及和项目整体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表 4-4 仅为物流各环节的社会安全风险控制点提供了一个参考,物流相关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业务实际特点,采取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和应急恢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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