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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3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 指标┃量化数据┃
  ┣━━━━━╋━━━┳━━━━━┳━━━━━┳━━━━┳━━━━┳━━━━━┳━━━━┳━━━━┳━━━━┳━━━━┳━━━━┫
  ┃ ┃ 年 ┃ 已预测 ┃ 实交流 ┃应及时 ┃实及时 ┃ 已预测 ┃实报告 ┃政府媒 ┃政府媒 ┃┃┃
  ┃ 3.4.2 ┃ 度 ┃ 类别数 ┃ 报告┃ 报告 ┃ 报告 ┃ 信息┃ 信息 ┃体采纳 ┃体采纳 ┃信息利 ┃ 资料 ┃
  ┃ ┃ ┃ ┃ ┃┃┃ ┃┃┃┃ 用率 ┃ 质量 ┃
  ┃ 信息利 ┃ ┃ ┃类别数┃ 次数 ┃ 次数 ┃ 参数┃ 参数 ┃ 次数 ┃ 参数 ┃┃┃
  ┃ ┣━━━╋━━━━━╋━━━━━╋━━━━╋━━━━╋━━━━━╋━━━━╋━━━━╋━━━━╋━━━━╋━━━━┫
  ┃ 用率┃ ┃ ┃ ┃┃┃ ┃┃┃┃┃┃
  ┃ ┣━━━╋━━━━━╋━━━━━╋━━━━╋━━━━╋━━━━━╋━━━━╋━━━━╋━━━━╋━━━━╋━━━━┫
  ┃ ┃ ┃ ┃ ┃┃┃ ┃┃┃┃┃┃
  ┣━━━━━┻━━━┻━━━━━┻━━━━━┻━━━━┻━━━━┻━━━━━┻━━━━┻━━━━┻━━━━┻━━━━┻━━━━┫
  ┃ 备注:┃
  ┗━━━━━━━━━━━━━━━━━━━━━━━━━━━━━━━━━━━━━━━━━━━━━━━━━━━━━━━━━━━━━━┛
  
  4.1.1 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
  

  ┏━━━━━━━━━━━━━━┳━━━━━━━┳━━━━━━━━━━━━━━┓
  ┃┃ ┃适用对象┃
  ┃指标┃指标要求 ┃┃
  ┃┃ ┣━━━━┳━━━━┳━━━━┫
  ┃┃ ┃省 ┃市 ┃县 ┃
  ┣━━━━━━━━━━━━━━╋━━━━━━━╋━━━━╋━━━━╋━━━━┫
  ┃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 ┃≥90%┃√ ┃√ ┃√ ┃
  ┗━━━━━━━━━━━━━━┻━━━━━━━┻━━━━┻━━━━┻━━━━┛
  

  (1)指标的界定与解释:
  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情况。
  (2)指标的依据:
  依据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3)指标的计算方法:
  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项目数/应开展项目数×100%
  应开展职业健康监护项目数以本单位申报并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项目数为准。
  (4)资料收集方法:
  查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方案、报表、记录、总结、报告、实验室计量认证/认可等相关资料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核实职业健康监护项目开展率。
  (5)资料来源: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危害因素预防与控制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6)基本情况登记表:
  

  ┏━━━━━┳━━━━━━━━━━━━━━━━━━━━━━━━━━━━━━━━━━━━━━━━━━━━━━━━━━━━━━━━━━━━━━┓
  ┃ 指标┃量化数据┃
  ┣━━━━━╋━━━━┳━━━━┳━━━┳━━━┳━━━┳━━━┳━━━┳━━━┳━━━┳━━━┳━━━┳━━━┳━━━┳━━━┳━━━━┫
  ┃ ┃┃ 辖区 ┃辖区 ┃应开 ┃实开 ┃实健 ┃健康 ┃ ┃有毒 ┃监测 ┃监测 ┃监测 ┃监测 ┃ ┃┃
  ┃ ┃┃ 开展 ┃职业 ┃展健 ┃展健 ┃康监 ┃监护 ┃有毒 ┃有害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督导 ┃┃
  ┃ 4.1.1 ┃ 年度 ┃ 监护 ┃危害 ┃康监 ┃康监 ┃护项 ┃项目 ┃有害 ┃ ┃系统 ┃系统 ┃系统 ┃系统 ┃单位 ┃ 资料 ┃
  ┃ 职业健 ┃┃ 单位 ┃因素 ┃护项 ┃护项 ┃目开 ┃开展 ┃作业 ┃作业 ┃应报 ┃实报 ┃应报 ┃实报 ┃ 数 ┃ 质量 ┃
  ┃ ┃┃┃ ┃ ┃ ┃ ┃ ┃人数 ┃监护 ┃告单 ┃告单 ┃告次 ┃告次 ┃ ┃┃
  ┃ 康监护 ┃┃数 ┃类别 ┃目总 ┃目总 ┃展数 ┃率┃ ┃人数 ┃ ┃ ┃ ┃ ┃ ┃┃
  ┃ 项目开 ┃┃┃ ┃数┃数┃ ┃ ┃ ┃ ┃位数 ┃位数 ┃数┃ 数 ┃ ┃┃
  ┃ 展率┃┃┃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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