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9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合格率 ┃100% ┃√ ┃√ ┃√ ┃
  ┗━━━━━━━━━━━━━━━━━━┻━━━━━━━┻━━━━┻━━━━┻━━━━┛
  
  (1)指标的界定与解释:
  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在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
  (2)指标的依据: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划、方案等。
  (3)指标的计算方法:
  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为合格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合格率=质控考核验收合格实验室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艾滋病检测的实验室总数×100%
  (4)资料收集方法:
  现场查阅组织的质控项目及其考核验收计划、方案、总结等相关资料、数据;查验省卫生厅批准通过的实验室认证合格单位名录等相关文件、证书。
  (5)资料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防治相关业务和质量管理部门。
  (6)基本信息收集:
  

  ┏━━━━━┳━━━━━━━━━━━━━━━━━━━━━━━━━━━━━━━━━━━━━━━━━━━━━━━━━━━━━━━━┓
  ┃ 指标┃量化数据┃
  ┣━━━━━╋━━┳━━━━┳━━━━━┳━━━━━┳━━━━━┳━━━━━┳━━━┳━━━━┳━━━━┳━━━┳━━┳━━━┫
  ┃1.3.2艾 ┃年 ┃辖区┃辖区县以 ┃建有实验 ┃建有实验 ┃ ┃ ┃┃┃ ┃┃ ┃
  ┃滋病检测 ┃度 ┃县(区)┃上医疗卫 ┃室的县┃室的县以 ┃实行实验 ┃质控 ┃考核合 ┃考核合 ┃考核 ┃参 ┃资料 ┃
  ┃ ┃┃┃ ┃ ┃上医疗卫 ┃质控的┃项目 ┃格项┃格实验 ┃合格 ┃数 ┃质量 ┃
  ┃实验室质 ┃┃ 数┃生机构数 ┃(区)数 ┃ ┃实验室┃ 数 ┃目数┃室数┃ 率 ┃┃ ┃
  ┃ ┃┃┃ ┃ ┃生机构数 ┃ ┃ ┃┃┃ ┃┃ ┃
  ┃ ┣━━╋━━━━╋━━━━━╋━━━━━╋━━━━━╋━━━━━╋━━━╋━━━━╋━━━━╋━━━╋━━╋━━━┫
  ┃量控制合 ┃┃┃ ┃ ┃ ┃ ┃ ┃┃┃ ┃┃ ┃
  ┃格率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1.3.3 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
  

  ┏━━━━━━━━━━━━━━━━━┳━━━━━━━┳━━━━━━━━━━━━━━┓
  ┃ ┃ ┃适用对象┃
  ┃指标 ┃指标要求 ┃┃
  ┃ ┃ ┣━━━━┳━━━━┳━━━━┫
  ┃ ┃ ┃省 ┃市 ┃县 ┃
  ┣━━━━━━━━━━━━━━━━━╋━━━━━━━╋━━━━╋━━━━╋━━━━┫
  ┃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 ┃90% ┃┃√ ┃√ ┃
  ┗━━━━━━━━━━━━━━━━━┻━━━━━━━┻━━━━┻━━━━┻━━━━┛
  

  (1)指标的界定与解释:
  评价对掌握的艾滋病高危人群实施预防干预的情况。
  (2)指标的依据: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及相关规划、方案等。
  (3)指标的计算方法:
  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被调查者中过去12个月接受主要艾滋病预防服务的高危人数/辖区被调查的高危人总数×100%
  高危人群定义参照有关规定,按高危人群的类型分性别和年龄组计算。
  (4)资料收集方法:
  查阅核实综合监测或专题调查工作计划、方案、记录和报告等相关资料,评估监测或专题调查数据的覆盖面,对主要预防干预服务项目工作落实程度进行评估。
  主要艾滋病预防干预服务包括:①安全套推广;②药物维持疗法;③清洁针具提供/交换;④艾滋病咨询与检测;⑤同伴教育;⑥性病诊疗服务;⑦其它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
  (5)资料来源: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预防干预相关业务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医疗机构性病门诊等的资料、信息管理系统。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