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疾控发[2008]68号
【颁布时间】 2008-12-01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0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7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职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 开展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4.2.2 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
  

  ┏━━━━━━━━━━━━━━━━┳━━━━━━━┳━━━━━━━━━━━━━━┓
  ┃┃ ┃适用对象┃
  ┃指标┃指标要求 ┃┃
  ┃┃ ┣━━━━┳━━━━┳━━━━┫
  ┃┃ ┃省 ┃市 ┃县 ┃
  ┣━━━━━━━━━━━━━━━━╋━━━━━━━╋━━━━╋━━━━╋━━━━┫
  ┃ 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 ┃≥0.9┃√ ┃√ ┃┃
  ┗━━━━━━━━━━━━━━━━┻━━━━━━━┻━━━━┻━━━━┻━━━━┛
  

  (1)指标的界定与解释:
  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情况。
  (2)指标的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3)指标的计算方法:
  按评估量表评分。
  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指数=抽取卫生学评价报告评价指数之和/抽取的卫生学报告份数
  放射性职业危害卫生学评价评估量表
  

  ┏━━━┳━━━━━━┳━━━━┳━━━━━━━━━━━━━━━━┳━━━━━━━━━━┳━━━━━━┳━━━┓
  ┃指标 ┃ 评价内容 ┃权重┃评价依据┃评分原则┃结果与数量 ┃得分 ┃
  ┣━━━╋━━━━━━╋━━━━╋━━━━━━━━━━━━━━━━╋━━━━━━━━━━╋━━━━━━╋━━━┫
  ┃放射 ┃┃┃①按委托协议书编制评价方案;┃每项15分;第1项,  ┃┃ ┃
  ┃性职 ┃1.方案制定 ┃30 ┃②方案目的明确、要素齐全、内容 ┃未编制评价方案不得 ┃┃ ┃
  ┃业危 ┃┃┃全面、格式完整、程序符合要求。 ┃分,第2项每缺1要┃┃ ┃
  ┃害卫 ┃┃┃┃素,减3分。 ┃┃ ┃
  ┃ ┣━━━━━━╋━━━━╋━━━━━━━━━━━━━━━━╋━━━━━━━━━━╋━━━━━━╋━━━┫
  ┃生学 ┃2.放射卫生 ┃┃机构和编制人员有服务资质。 ┃未资质,不得分。┃┃ ┃
  ┃评价 ┃技术服务资 ┃10 ┃┃┃┃ ┃
  ┃指数 ┃质 ┃┃┃┃┃ ┃
  ┗━━━┻━━━━━━┻━━━━┻━━━━━━━━━━━━━━━━┻━━━━━━━━━━┻━━━━━━┻━━━┛
  

  续表
  

  ┏━━━┳━━━━━━┳━━━━┳━━━━━━━━━━━━━━━━┳━━━━━━━━━━┳━━━━━━┳━━━┓
  ┃指标 ┃ 评价内容 ┃权重┃评价依据┃评分原则┃结果与数量 ┃得分 ┃
  ┣━━━╋━━━━━━╋━━━━╋━━━━━━━━━━━━━━━━╋━━━━━━━━━━╋━━━━━━╋━━━┫
  ┃ ┃┃┃①评价符合方案要求;┃每项5分;不符合要  ┃┃ ┃
  ┃ ┃┃┃②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全面、危┃求,不得分。┃┃ ┃
  ┃ ┃┃┃害程度评价到位;┃┃┃ ┃
  ┃ ┃3.评价和监 ┃┃③健康影响评价全面;┃┃┃ ┃
  ┃放射 ┃┃30 ┃④放射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管┃┃┃ ┃
  ┃ ┃测 ┃┃┃┃┃ ┃
  ┃性职 ┃┃┃理措施评价具有针对性且完整、┃┃┃ ┃
  ┃业危 ┃┃┃┃┃┃ ┃
  ┃ ┃┃┃全面; ┃┃┃ ┃
  ┃害卫 ┃┃┃⑤评价结论正确;┃┃┃ ┃
  ┃生学 ┃┃┃⑥有专家评审意见。 ┃┃┃ ┃
  ┃ ┣━━━━━━╋━━━━╋━━━━━━━━━━━━━━━━╋━━━━━━━━━━╋━━━━━━╋━━━┫
  ┃评价 ┃┃┃①按规定时间发报告;┃每项10分;不符合要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