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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3)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4.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产品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 2.经申请人自检认为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四、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