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0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3)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4.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产品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
  
  2.经申请人自检认为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四、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