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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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