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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及其复印件; 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7.《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签发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签发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 (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 (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油污/燃油污染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关于实施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 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 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