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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6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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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旅客名单
  
  □抵港 □离港 页数:
  
  
  
  
  
  1.1 船名
  
  2.抵/离港口
  
  3.抵/离日期
  
  
  
  1.2 IMO编号
  
  
  
  1.3呼号
  
  
  
  4.船旗国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地点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登船港
  
  离船港
  
  是否过境旅客
  
  
  
  
  
  
  
  
  
  
  
  
  
  
  
  
  
  
  
  
  
  
  
  
  
  
  
  
  
  
  
  
  
  
  
  
  
  
  
  
  
  
  
  
  
  
  
  
  
  
  
  
  
  
  
  
  
  
  
  
  
  
  
  
  
  
  
  
  
  
  
  
  
  
  
  
  
  
  
  
  
  
  
  
  
  
  
  
  
  
  
  
  
  
  
  
  
  
  
  
  
  
  
  
  
  
  
  
  
  
  
  
  
  
  
  
  
  
  
  
  
  
  
  
  
  
  
  
  
  
  
  
  
  
  
  
  
  
  
  
  
  
  
  
  
  
  
  
  
  
  
  
  
  
  
  
  
  
  
  
  
  
  
  
  
  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及日期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船名 ,所有人(经营人)
  
  船籍港 ,航行区域(航线)
  
  船舶类型及用途
  
  申请定期签证的种类:□短期 □年度
  
  申请定期签证理由及期限
  
  此致: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章)
  
  年 月 日
  
  
  
  附送资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
  
  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
  
  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
  
  13、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 月 日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 船舶呼号IMO编号
  
  船籍港 原船籍港 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 船舶价值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总功率 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 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 送 材 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
  
  (二)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
  
  (三)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四)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五)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时)□
  
  (六)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
  
  (七)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八)委过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
  
  (九)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
  
  (十)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
  
  (十一)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十二)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十三)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十四)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十五)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
  
  (十六)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
  
  (十七)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十八)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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