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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