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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7.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理论考试合格证、实习报告、遗失公告或毁损报告、成绩通知单等);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费450元/人。
  
  五、船员适任考试核准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必要时);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近5年内适任情况和安全记录良好且满足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
  
  5.完成规定的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6.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并具有规定的文化程度;
  
  2.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4.具备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5.完成海事部门认可的航海教育或者适任培训(必要时)。
  
  提交材料:(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海员体格检查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5.《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相应的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 相应的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或学籍证明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 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10.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提交材料
  
  1. 《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2. 两张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3. 《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4. 《船员适任证书》;
  
  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海船: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
  
  内河: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六、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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