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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提交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8.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4.《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1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8.《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