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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 (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 (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7〕93号)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七条 (十三)《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一条 六、其他事项 本机构受理政务公开申请的部门: 联系电话:(24小时) 传真号码: 地址和邮编: 电子邮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海事机构、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也可向本机构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制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监察部门电话、邮箱以及地址和邮编: 水上搜救电话: 本局(处)承诺:为社会监督人员实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署名反映情况的,在接到反映情况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回复。 附件:1.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2.申请书格式文本 附件1: 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和其他许可类审批事项 第一部分通航管理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