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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有效的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原件 □船舶正侧面4R-5R彩色相片2张 □其它资料: 注:凡提交的资料在该资料前□内打“X”的标记,未提交的资料在该资料前□内打“-”的标记。 一、省内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表》 □转入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技术档案调档函》 □船舶检验证书簿正本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船用产品检验申请表 兹向贵局申请下述产品的检验 申请人 单位地址 制造厂 制造厂 地 址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型号 /规格 产品总价 产品图号 图纸 审批号 认可证书 编号 订货单位 检验类型 □ 制造检验□ 出厂检验□ 不定期抽查□ 其它 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保证:为检验人员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检验条件,包括执行检验所进入的场所、车间和工厂等。此外特别声明上述提交的资料在其使用及提交上完全合法,提供的试验记录和第三方的测试报告真实可靠。 我单位保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有关费用,即使此项检验由于我方原因未能由你局完成,我方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附件4: 海事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标准 1范围 直属和地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海事政务中心的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适用本标准。 2总体要求 2.1海事政务中心设置原则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海事政务中心的,其政务中心外观形象、标志及内部设置按照本标准执行。政务受理窗口统一设置在本地区行政政务中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2海事政务中心位置要求 海事政务中心原则上应当设置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办公业务用房一楼大厅或行政相对人方便到达的楼层。 2.3海事政务中心办公形式要求 海事政务中心原则上实行敞开式办公。 2.4 海事政务中心局徽、局旗等海事标志设置要求 有关中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中国海事”标志,应当按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局徽、局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办字﹝1999﹞591号)以及《关于统一全国海事系统办公建筑物标识的通知》(海事﹝2002﹞504号)规定设置。 3 海事政务中心名称 海事政务中心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事局(处)政务中心或××省地方海事局(处)政务中心,规范简称“海事政务中心”应标示于海事政务中心入口外墙处,文字宋体,统一为金色。 4 海事政务中心的功能区域及其配置标准(带﹡项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海事政务中心按照功能划分为以下区域:政务受理区、政务公开区、申请人待办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合并、调整区域划分。 4.1政务受理区 4.1.1﹡背景墙面 政务中心的背景墙应悬挂中国海事局局徽,局徽下部设置“中国海事”标志,颜色为蓝色(图标样式见附件1),背景墙左右两边可分别摆放国旗和局旗。海事政务中心背景墙面颜色为浅色,并注意确保标志的色彩、边框及形式的恰当有效。 4.1.2海事政务中心窗口 4.1.2.1海事政务中心窗口分类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政务受理区分为通航管理(包括航标管理)、船舶管理(包括船检)、船员管理、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以及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窗口,海事处可设置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危险品申报、港内安全作业报备、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窗口。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对窗口分类做适当调整,并显著标示窗口种类。 4.1.2.2海事政务中心可安装摄像头,记录执法人员工作及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 4.1.3 政务受理柜台 4.1.3.1政务受理柜台距离地面高度为80厘米,宽70厘米,长度根据海事政务中心办公实际情况确定,台面材质为大理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