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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 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 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 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