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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5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船舶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申
  
  
  
  请
  
  文书名称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航海日志》 □
  
  《轮机日志》 □
  
  《车钟记录簿》 □
  
  《船舶签证簿》 □
  
  《垃圾记录簿》 □
  
  《货物记录簿》 □
  
  《油类记录簿》 □
  
  《连续概要记录》 □
  
  
  
  提交申请材料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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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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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3
  
  
  
  备注
  
  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海事局:
  
   (船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 ),船籍港:,IMO编号: ,按照《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现申请首次□/变更后□/毁损或灭失□/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
  
  光船承租人 □
  
  (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 申请人盖章:
  
  船舶管理人 □
  
  (经所有人或经营人授权) 年月日
  
  一、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4、《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5、《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后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4、相关证明材料 □
  
  (三)毁损或灭失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 □
  
  4、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
  
  5、相关证明材料。 □
  
  (四)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3、《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4、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邮寄地址(适用转移境外船舶);□
  
  5、相关证明材料。 □
  
  注: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
  
  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邮政编码及地址:
  
  联系部门/联络人: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三、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1、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
  
  3、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的要求,将原《表格1》和《表格2》进行修订并启用。
  
  (二)保存
  
  1、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所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2、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
  
  表格1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
  
  (船名),IMO 编号: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信息
  
  
  
  1
  
  本文件适用起始日期:
  
  
  
  
  
  2
  
  船旗国:
  
  
  
  
  
  3
  
  在该国的船舶登记日期:
  
  
  
  
  
  4
  
  船名:
  
  
  
  
  
  5
  
  船籍港:
  
  
  
  
  
  6
  
  船舶所有人:
  
  登记地址:
  
  
  
  
  
  7
  
  登记船东识别号:
  
  
  
  
  
  8
  
  光船承租人:
  
  登记地址:
  
  
  
  
  
  9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
  
  登记地址: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10
  
  公司识别号:
  
  
  
  
  
  11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2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13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认可组织的名称:
  
  
  
  
  
  14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主管机关或认可的保安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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