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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注:1、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 2、与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材料。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船舶名称 申请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申 请 文书名称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航海日志》 □ 《轮机日志》 □ 《车钟记录簿》 □ 《船舶签证簿》 □ 《垃圾记录簿》 □ 《货物记录簿》 □ 《油类记录簿》 □ 《连续概要记录》 □ 提交申请材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备注 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海事局: (船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 ),船籍港:,IMO编号: ,按照《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现申请首次□/变更后□/毁损或灭失□/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签发《连续概要记录》文件,并提交相关材料,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 光船承租人 □ (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 申请人盖章: 船舶管理人 □ (经所有人或经营人授权) 年月日 一、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 4、《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复印件□ 5、《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6、《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二)变更后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4、相关证明材料 □ (三)毁损或灭失申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 □ 4、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 5、相关证明材料。 □ (四)变更船旗登记(注销登记情况)□: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 3、《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4、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邮寄地址(适用转移境外船舶);□ 5、相关证明材料。 □ 注: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 二、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邮政编码及地址: 联系部门/联络人: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三、有关说明: (一)适用范围 1、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2、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应至少提供该船自2004年7月1日起的记录。 3、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的要求,将原《表格1》和《表格2》进行修订并启用。 (二)保存 1、船舶取得《连续概要记录》后应保持连续记录,所记载内容不得修改、删除或以任何方式擦除或涂改。 2、船舶买卖、变更船旗、光船租赁或变更经营人时,《连续概要记录》应留船保存,并随时可供检查。 表格1 《连续概要记录》文件编号: (船名),IMO 编号: 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信息 1 本文件适用起始日期: 2 船旗国: 3 在该国的船舶登记日期: 4 船名: 5 船籍港: 6 船舶所有人: 登记地址: 7 登记船东识别号: 8 光船承租人: 登记地址: 9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 登记地址: 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10 公司识别号: 11 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12 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13 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认可组织的名称: 14 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主管机关或认可的保安组织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