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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 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 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 1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污染海洋共和国防治船舶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9.《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10.《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1.《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12.《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13.《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办结期限:当场办理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和定线航行的船舶的情况证明; 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