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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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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1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原已用完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适用于换发);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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