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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副本、《表格3》及其电子文档;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8.《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六、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2.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