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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外籍船舶或飞机及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第一时间内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依据航标管理辖区范围)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航标设置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6.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提交材料:1.《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航标配布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必要时);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必要时);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4.《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实施机关审批。实施机关自收到审查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并及时发布航标动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3.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其复印件;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其复印件;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其复印件;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