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7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航道(路)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道(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航道(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3.设置航道(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四)锚地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具备条件: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1.《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