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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