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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6.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