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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7.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