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8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申请书格式文本
  
  
  
  
  
  序号
  
  海事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办理事项
  
  格式文书的编号
  
  
  
  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001
  
  
  
  2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002
  
  
  
  3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003
  
  
  
  4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004
  
  
  
  5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005、006
  
  
  
  6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007
  
  
  
  7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008
  
  
  
  8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09
  
  
  
  9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10
  
  
  
  10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011
  
  
  
  1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012、013、014、015、016
  
  
  
  12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017
  
  
  
  13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018
  
  
  
  14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019
  
  
  
  15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020、021
  
  
  
  16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022
  
  
  
  17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023
  
  
  
  18
  
  船舶文书核发
  
  024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变更《连续概要记录
  
  025、026、027、028
  
  
  
  19
  
  船舶所有权登记
  
  018、029
  
  
  
  20
  
  光船租赁登记
  
  030
  
  
  
  21
  
  船舶抵押权登记
  
  031
  
  
  
  22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032
  
  
  
  23
  
  废钢船登记
  
  033
  
  
  
  24
  
  船舶变更登记
  
  034
  
  
  
  25
  
  船舶注销登记
  
  035
  
  
  
  26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036
  
  
  
  27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037
  
  
  
  28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038
  
  
  
  2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许可)
  
  039、040、041、042
  
  043、044、045、046
  
  
  
  30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许可)
  
  047
  
  
  
  31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