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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2.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6.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 7.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8.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9.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分类评估意见;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