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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0.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