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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听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申请书格式文本 序号 海事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办理事项 格式文书的编号 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001 2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002 3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003 4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004 5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005、006 6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007 7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008 8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09 9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010 10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011 11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012、013、014、015、016 12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017 13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018 14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