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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7.《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8.《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9.《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定期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经授权指定)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航次签证的条件; 2.安全诚信船舶; 3.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4.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规定进出港报告; 5.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 提交材料:1.《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4.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7.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