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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颁布时间】 2010-05-05
【实施时间】 2010-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接上页]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二十四小时内递交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在港停留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
  
  2.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船舶或货物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书面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3.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不少于一式三份);
  
  4.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提交材料:1.海事声明或延伸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或与船舶有关的海事文书;
  
  2.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书的摘录或其复印件,如国籍证书(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船方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船长签注盖章。
  
  办理依据:《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办结期限:4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签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签证费正本l00元,副本每份25元。
  
  十二、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建设者、施工者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2.航道日常维护
  
  3.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4.可能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报备材料:1.《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及其复印件;
  
  4.施工作业方案;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相关材料、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意见。
  
  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二部分船舶管理
  
  一、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或港口的必要性;
  
  2.当地口岸查验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必要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审批条件规定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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