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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新建船舶免);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适用时);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第三部分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