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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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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建议。
  
  (二)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许可项目,副处长报处长审核后,确定承办人B组织现场审查组(包括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拟制现场审查意见,审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安全专家独立出具审查意见。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A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报专员或副处长审核,专员或副处长审核后,报处长、处务会集体讨论,提出许可意见,呈报分管副局长。
  
  (四)属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项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分管副局长签署决定意见。属分管副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副局长直接签署决定意见。
  
  处长、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无法审批的,由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五)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hlsafety.gov.cn/)长期公布。
  
  拟审批情况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第一类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略)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专员或副处长、处长、
  
  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长办公会出席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审批:
  
  (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全面、准确;
  
  (二)安全条件论证充分;
  
  (三)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确定;
  
  (四)安全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五)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四、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或承办人B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规定,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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