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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6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调查、隐患评估、危险源认定、“三同时”审查等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2-4人组成,遇特殊情况,根据上级要求具体确定专家人数。有工作任务时,由专家办公室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经主管局长同意后,通知专家及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指派函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七条 以下人员不宜聘请为评审专家。
  
  (一)专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条件的;
  
  (二)对所委派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
  
  (三)与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四)评审对象有正当理由事先书面申请要求回避的;
  
  (五)在以往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六)违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工作纪律的;
  
  (七)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和会议的。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权力。
  
  安全生产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安全检查、项目评审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检查设备设施、工程项目具有评审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安全生产评审专家在工作中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公正、客观、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报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等有效证件和文件。
  
  第十条 建立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 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 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 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
  
  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 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工作完
  
  成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五) 审定专家工作计划、收集专家论文和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专家,应予以表彰奖励。对收受贿赂提供虚假评审意见的专家,应取消专家资格,并将损害事实通告专家所在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检查评审的方式。专家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对重特大事故调查、隐患评估、危险源认定和“三同时”审查一般采取集中评审,对被检查单位安全实施检测认定一般采用现场评审,必要时采取现场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结论形成。专家根据有关申报材料及现场获取的信息对设施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并提出具体评价意见,经讨论后,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结论运用。专家评价意见报告应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安委办、当地安监部门和被检查评审单位。对专家评价意见被检查评审单位应制定具体改进措施和完成时限。当地安监部门应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省安监部门应随时抽查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省安监部门应与评审专家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行使单位和个人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局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权力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权力程序的合法性;
  
  (三)权力行使法律依据、现场条件、实施标准等内容的合法性;
  
  (四)权力行使人资格的合法性;
  
  (五)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六)履行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权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要求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八)通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中不需专题研究的行权事项;
  
  (九)其它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有关的事宜。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驻局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培训处、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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