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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有3人以下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3人以上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给予警告,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超过规定时限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虚报职业危害情况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申报职业危害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至60日内申报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60日申报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内容不实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至30日内申报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30日申报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内容不实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至30日内申报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过30日申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内容不实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权力运行配套制度汇编 (四项配套制度)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规范权力运行配套制度 1.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务会制度 2.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评审制度 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务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处室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依法、规范行使权力,特制定处(室、办、局、党委)务会制度,简称处务会制度。 第二条 处务会内容: (一) 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精神; (二) 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议精神和省局重要事项决议,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