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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死亡10-13人的,处10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死亡14-17人的,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死亡18-21人的,处12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死亡22-25人的,处13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死亡26-29人的,处14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发现本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一)首次违法,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积极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二)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非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