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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党字[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9页 中共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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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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