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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